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XX,系湖南省临湘市长安东路“临湘市XX食杂店”经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X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