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加峰超市。
经营场所: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南路。
经营者黄加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丹北镇加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