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16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团河路双兴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建材市场47-48号。
经营者:刘秀荣。
被告:李玉红,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张宝玲,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北京市团河路双兴建材经销部、被告李玉红、被告张宝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