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盛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爱华市场二楼558A。
法定代表人王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盛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深圳市凯盛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