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6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城父镇陈四超市,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经营者:陈永华,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城父镇陈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司向本院提交的自愿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