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思勤,系开设深勤数码通讯网店主。
2013年12月1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1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处南城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2015年4月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思勤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以临检公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思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何思勤伙同何某甲(已判刑)共同在淘宝网站开设“深勤数码通讯”网店销售假冒步步高手机。
何思勤负责在深圳收购翻新的步步高手机,邮寄给何某甲。
何某甲在网上购买步步高手机商标,并将该商标加贴在翻新的步步高手机上,然后以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
至案发,被告人何思勤、何某甲销售假冒步步高商标的手机金额为19.4万余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
2、物证;
3、搜查、扣押笔录;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证人邓某、冯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何思勤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思勤未经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其收购、销售的翻新手机上使用步步高手机商标,冒充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至案发,共销售假冒步步高商标手机金额约为19.4万余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何思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思勤辩解其没有直接销售假冒手机,作用较小。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何思勤伙同何某甲(已判刑)共同在淘宝网站开设“深勤数码通讯”网店销售假冒步步高手机牟利。
被告人何思勤负责在深圳收购翻新的步步高手机,并购买假发票,邮寄给租住在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29栋915室的何某甲,何某甲负责在网上购买假冒步步高手机商标,并将该商标加贴在翻新的步步高手机上,然后以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
至案发,被告人何思勤、何某甲销售假冒步步高商标的手机金额为19.4万余元。
2014年8月12日。
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29栋915室现场,将同案犯何某甲抓获。
2015年4月1日,南昌铁路公安处南城车站派出所在南城火车站附近将被告人何思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1)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受案登记表、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步步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若干证实:2014年6月初,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有人在淘宝店销售假冒步步公司产品后,收集证据并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日12时许,南昌铁路公安处南城车站派出所在南城火车站附近将网上在逃人员何思勤抓获。
(3)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情况说明证实:部分在被告人何某甲开设的网店购买假冒步步高手机的用户,因电话号码变更,未能调查核实。
共收到86份各地回函。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思勤系1986年2月8日出生,案发前具有完全刑事能力(5)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知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2月12日,何思勤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发票明细证实:被告人何思勤伙同何某甲未使用的发票总额为300620元,已使用的发票总额为323380元。
(7)何思勤、何某甲销售假冒vivo手机回函数量统计证实:购买何思勤、何某甲销售的vivo手机回函客户共81人,销售价为130877.2元人民币(平均每部为1615.7元人民币)。
(8)(2014)粤广海珠第14390号公证书、(2014)粤广海珠第14450号公证书、(2014)粤广海珠第14412号公证书证实:该公证书对步步高公司委托律师郑燕君的收集何某甲、何思勤销售假冒vivo手机的销售过程予以公正记录。
(9)被告人何思勤与何某甲销售VIVO手机使用的发票联第三联342份,发票第二联139份(10)支付宝提供的买家何思勤的交易记录证实:何某甲、何思勤开设的淘宝网店在支付宝、淘宝上成功交易820次。
(11)购假冒手机人的购货凭证两本:一本15份,销售总价值22370元;
另一本14份,销售总价值22171元,已找到买家的手机销售额为44541元。
(12)情况说明证实:购买何某甲、何思勤假冒步步高手机的何某乙等12人未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13)何思勤亲笔供词证实:2014年其帮何某甲经营的深勤数码通讯网店在深圳福田区爱华市场收购翻新的步步高VIVO手机,并在网店上销售。
(14)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29栋915A室依法扣押VIVO手机、正品标识、包装盒、手机发票等情况。
(15)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书一份证实:经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步步高手机、步步高充电器外盒、步步高说明书、步步高手机标贴、步步高进网许可证标贴、包装盒、真品标识等均非步步高公司生产,也非授权他人生产,为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16)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何某甲辨认出被告人何思勤。
(17)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2月12日,同案犯何某甲因本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证人证言:(1)修某的证言证实:何某甲是她未婚夫,2014年初何某甲和他堂兄何思勤合伙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叫“深勤数码”的网店。
何思勤负责在深圳进二手翻新手机,何某甲负责管理淘宝网店2014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何某甲住处查获手机进网标识、手机串号标识、手机说明书、购买的手机机打发票、手机皮套、耳机等都是从深圳发的。
何某甲在销售这些手机时都会贴好手机进网标识、手机串号标识,再搭配好手机说明书、耳机、包装盒等配件将二手翻新机冒充全新机销售,在销售时,还会将附一份机打发票一同发给买家。
何某甲收到何思勤发来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后,将手机存放在其居住的凤凰城29栋915室,然后按型号将手机挂在“深勤数码”网店里出售,等有买家拍下手机之后,何某甲对手机进行包装〔在手机上贴好进网许可标识、手机串号标识,搭配好手机说明书、耳机、充电器、机打发票、包装盒等配件〉再通过顺丰、申通等快递将手机邮寄给买家,买家收到货就会确认付款,何某甲就会收到钱。
他具体卖了多少台不清楚。
(2)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他们受步步高公司的委托在淘宝网上发现深勤数码通讯网店卖的淘宝手机价格比正品价格便宜700元左右,卖的手机为假冒商品,该店的负责人是何思勤。
(3)叶某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7月13日在深勤数码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
(4)邓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其花费了1530元在淘宝网“深勤数码”通讯店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5)冯某的证言(附网络截屏图一张)证实:其分别于2014年7月13日和7月20日在深勤数码网店购买了两部步步高手机。
(6)韦某的证言(附网络网购截屏图两张)证实:2014年7月29日其在深勤数码花了1450元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7)王某的证言(附网络网购截屏图三张)证实:2014年7月3日其花1540元在网店深勤数码店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8)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日其花1820元在深勤数码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9)钟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8月6日在深勤数码以15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10)严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其花1751元在淘宝网店深勤数码购买了一台步步高手机。
(11)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元月花1580元。
在深勤数码淘宝网店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12)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李琳用其淘宝账号在深勤数码花1570元购买了步步高手机。
(13)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1日,其在淘宝上花1750元买了一步步高手机,卖家叫何思勤。
(14)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其花1500元在淘宝上购买了一部步步手机,卖家何思勤。
(15)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6日,其在淘宝爱群数码花1500元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16)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其在淘宝店深勤数码通讯花1750元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17)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其在爱群数码花1530元买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
(18)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其在淘宝店深勤数码通讯花1450元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
(19)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5日,其在淘宝上购买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购买价是2648元。
对方真实姓名何思勤。
买了之后他给女朋友用,她说经常死机。
(20)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其在淘宝上花2500元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卖家是何思勤。
(21)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其在淘宝网店为深勤数码通讯网店购买了一部步步高手机,购买价1450元。
(22)祝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其在淘宝网上花15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卖家为爱群数码0797。
(23)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其从淘宝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卖家是爱群数码0797。
(24)熊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他在淘宝店深勤数码通讯铺购买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
(25)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他在淘宝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650元。
(26)庞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花1750元在深勤数码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为爱群数码0797。
(27)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她在淘宝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为1500元,卖家名字为何思勤,旺旺名为爱群数码0797。
(28)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其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8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29)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其花2750元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0)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4日其花2200元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1)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她花1700元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2)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其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是1530元(33)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2日她花1450元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4)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6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5)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2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6)郝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7)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1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7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8)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39)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6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0)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9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1)白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2116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2)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2116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3)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4)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5)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6)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7)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4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8)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9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7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49)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29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50)杨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8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51)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0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52)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
(53)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6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
(54)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8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
(55)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56)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4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
(57)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1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58)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1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
(59)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7月21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分别花1540元、1350元购买过二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60)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
(61)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他感觉是假的,后来和店主联系退掉了。
(62)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7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63)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8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对方说手机是原装正品。
(64)杨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9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65)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8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66)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8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67)卢某的证言:2014年6月18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4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68)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4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69)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6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540元,店家说是真品。
(70)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9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750元,店家说是真品。
(71)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或7月,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2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
(72)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他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3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73)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他在店名叫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是1450元,店家说是真品。
(74)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7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6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75)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7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4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76)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他深勤数码通讯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750元,店家说是真品。
(77)何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5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78)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25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价格1250元。
(79)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暑假,她在深勤数码通讯花1200元购买过一部步步高手机,店家说是真品。
3、同案犯何某甲的证言证实:深勤数码通讯网店卖家何思勤。
这家店是他和何思勤一起经营的,他与何思勤是堂兄弟关系,何思勤负责在在深圳收购步步高470手机后通过快递邮寄到他这里,赚到钱之后两人平分。
他是在2014年3月份开始经营深勤数码通讯网店,2014年6月他租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29栋915八室深勤数码通讯网店作为网点地址销售步步高各种型号的手机。
他们店经营的地址以前是在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新村5栋301室,主要经营步步高VIVOY20T、vivoY17、vivoyx510等型号的手机,由何思勤在深圳市福田区爱华市场收购翻新好的手机之后,再由何思勤通过顺丰快递邮哥给他。
何思勤收购手机付钱都是通过他自己账号转账。
他则把销售的手机各种资料编辑好,再在淘宝经营的深勤数码通讯网店上发布,然后自己在网上刷单,刷完单之后,别人看到他的手机有排名和销售记录,就会过来购买,他就通过顺丰速运、圆通快递、申通快递邮寄给购货人,购货人收到货之后通过支付宝付款,然后支付宝转账到何思勤的账户上。
他在淘宝网上经营深勤数码通讯网店销售步步高手机全部没有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
他们手机进价和卖价是,步步高vivoY20T手机的进价是1100-1300元钱,卖价是1400-1600元钱;vivoY17进价是1000-1150元钱,卖价是1200-1300元钱;vivox510手机的进价是1800-1900元钱,卖价是1750-2100元钱。
都是从抚州市发的货,当时淘宝网店上没有更改发货地址,是故意没有更改广东深圳的地址,如果更改成抚州,别人也就不会购买手机。
公安扣押的发票是何思勤从深圳福田以每套2元购买的假发票,经过清点,公安机关查获342张发票,其中已使用为203张,没有使用的是139张,退货率在四成左右,根据已销售使用发票记录,已销售vivo共122部,销售总价值为323380元。
有四成退货,实际销售总价值应为194028元.4、被告人何思勤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份左右,他和堂弟何某甲因涉嫌假冒手机的事被深圳市罗湖法院判刑,他们刚服完刑出来,大概3月份左右,何某甲就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手机,后何某甲叫他一起做,帮何某甲在深圳市爱华二手机市场上收购二手的步步高VIVO手机,何某甲给他开工资,每个月4000元。
刚开始时何某甲把房子租在深圳市南园区新村5栋301室,在里面销售假冒的步步高VIVO手机,并把深勤数码网店开通了,他就负责在爱华二手机市场上帮何某甲收购二手机,何某甲叫他收购什么机子他就收购什么机子。
在2014年6月份左右,何某甲就回到了抚州市,并在抚州市凤凰城小区里面租了一套房子继续销售假冒的步步高VIVO手机。
网店里主要销售步步高VIVOY20T、VIVOY17、VIVOX510等各种型号的手机,他不知道网店盈利多少,他没和何某甲算过帐,步步高VIVOY20T手机的进价是1000元左右,VIVOY17进价是800元左右,VIVOX510手机的进价是1800-1900元钱,这些手机卖价他都不清楚。
那些VIVO手机配件也都是假冒侵权产品,都是由何某甲联系好他再去拿,由他付钱给卖家,再由他把这些配件寄给何某甲。
发票都是他从深圳市福田区通双通五楼以二元每套购买的假发票。
他收购到手机后,把手机交给何某甲,何某甲就把手机重新贴膜,把进网许可证贴到手机上,这些膜、进网许可证都是何某甲事先准备好的,然后把手机包装好放到手机包装盒里,就充当全新正版行货卖给客户,其实都是假冒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思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伙同他人将收购翻新手机擅自张贴商标后冒充正品步步高手机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非法销售金额约为19.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何思勤辩解其作用较小,经查,何思勤在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当中,分工合作,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分,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思勤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思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