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745号罪犯蔡统卫,男,生于1979年01月05日,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
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统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0000元(刑满日期:2016年05月22日)。
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89分。
缴纳罚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统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统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