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652号罪犯肖文迁,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文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文迁在考核期内,于2015年3月因接受民警指令动作不规范经纠正后仍不改正被扣2分、又因不按规范要求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
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考核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1.4分。
2015年6月23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财产刑45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分,符合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文迁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