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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蔡胡,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46-1、947-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与蔡胡,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胡,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46-1、947-1号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理人杜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胡,深圳市龙岗区赛格电子市场拓安达电脑经营部(个体户)经营者,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骆世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胡、广州终结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1000xxxx.2和ZL20081006xxxx.6)纠纷两案期间,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人民币8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叶  若  思审 判 员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申思 ( 兼)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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