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欠巨。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高益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经营者胡定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欠巨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高益五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欠巨于2015年10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高益五金加工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欠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欠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