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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镇佳缘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014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镇佳缘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市镇佳缘时代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波,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佳缘时代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时代名苑**号楼**号房。

经营者郑菊飞。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佳缘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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