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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响水县双港镇梦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响水县双港镇梦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双港镇梦诗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93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双港镇梦诗购物中心,住所地响水县双港镇双港街。

经营者:侍永兵。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双港镇梦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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