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虹,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韩朝卫机电设备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粮食公寓由北向南第11间。
经营者:韩朝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东坎镇韩朝卫机电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