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09号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涿白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毛振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梦迪,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梦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碑店市盛达瑞斯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