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57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52号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时代尚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大石桥村6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络诚。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时代尚城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