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知初字第3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罗通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通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