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刘小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宝,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平阳淇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丁永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颖异,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荣与被告平阳淇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荣于2015年1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小荣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小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