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安市雁塔区影帝婚纱摄影部、李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354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雁塔区影帝婚纱摄影部、李铁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影帝婚纱摄影部;李铁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军,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全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影帝婚纱摄影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常俊柱,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XX镇XX村XX组XX号。

上诉人李铁军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影帝婚纱摄影部(以下简称影帝摄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铁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与第6267044号及第8357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得含有“影帝”等侵权标识字样,停止一切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混淆行为。

2.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1020元。

4.判决被上诉人在陕西省级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之行为已构成对第6267044号及第835733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侵权,明显有违法律规定。

上诉人作为第6267044号及第835733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历经数十年的苦心经营后,影帝已成为摄影的代名词,在同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了行业、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认可,成为家喻户晓的著名商标。

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擅自注册了“西安市雁塔区影帝婚纱摄影部”,并在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中均使用了“影帝”系列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此行为极易造成混淆,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商标权。

被上诉人经营范围与上诉人商标核定服务范围为同一系列,上诉人影帝商标在婚纱摄影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上诉人擅自使用“影帝”在同行业进行宣传,属于“搭便车”行为。

影帝摄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李铁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第6267044号及第8357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得含有“影帝”等侵权标识字样,停止一切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混淆行为。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1020元。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陕西省级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第6267044号“”图文商标,注册人为商丘市影帝艺术摄影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0类:照相冲印;

照相印刷;

图样印刷;

丝网印刷;

分色;

照相排版;

胶印;

平版印刷;

艺术品装框;

雕刻(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3年2月7日,商标局核准第8357330号“”图文商标,注册人为商丘市影帝艺术摄影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摄影;

数字成像服务;

学校;

夜总会;

无线电文娱节目;

游乐场;

健身俱乐部;

组织文化教育;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翻译(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止。

2019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原告提供奖状、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影帝”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行业、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认可,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影帝”已成为摄影的代名词,在同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还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证明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发票金额为2000元。

被告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服务。

原告提供照片证明被告的门头为“影帝婚纱摄影”字样。

被告认可门头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第6267044号和第8357330号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作为商标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中,原告的第6267044号“”图文商标和第8357330号“”图文商标包含了文字和图形,且图形大于文字,文字与图形的位置排列固定,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时,应与该二商标总体进行比较。

被告的字号名称包含了“影帝”二字,门头招牌亦使用了“影帝”二字,但“影帝”的文字使用与上述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不会造成关于服务来源的混淆。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字号及门头使用“影帝”二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事实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亦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铁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整体或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结论。

上诉人作为第6267044号“”图文商标和第8357330号“”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图形居中,且所占比例较大,而文字部分占比较小。

被上诉人虽然在字号名称与门头招牌中使用了“影帝”二字,但通过比对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使用“影帝”文字标识与上诉人的图文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李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上诉人李铁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