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2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erterson。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井上模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野培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井上模塑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