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惟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秀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惟邛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