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新合谊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允桂。
本��在审理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惠州市新合谊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为1150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