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83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市。
法定代表人PeterJ.Bragdon,该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瑛、杨海娜。
被告晋江市龙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龙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福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