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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卓大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台椒知初字第7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卓大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卓大眼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7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台州市椒江卓大眼镜厂。

经营者:蒋美彩。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卓大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雅瑞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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