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7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台州市椒江卓大眼镜厂。
经营者:蒋美彩。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卓大眼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雅瑞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