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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固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198号之一
案件名称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固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固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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