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632号原告薛金顺,临县白文职业技校内退教师。
被告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孝义市迎宾路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耀中,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顺与被告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金顺以未带相关证据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金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金顺负担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