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铭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山村乡山村正南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桦,职务: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东方茗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333号山村茶叶批发市场A13、A14、A19、A20号铺。
经营者:陈锦铭,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东方茗茶经营部、广州市铭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