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兰风便利店,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440602600798504。
经营者罗青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兰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兰风便利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兰风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