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知)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辩护人谢云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2及其辩护人谢云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马某2购买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仓库内的阀门定位器22台,并委托他人购进“METSO”商标标识,粘贴于上述阀门定位器上,以人民币69,300元的价格出售与他人。
经美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定,上述22台阀门定位器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2在常熟市华夏仪表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2通过家属向购买方退还了货款,对美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
被告人马某2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1、孙某某、崔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快递单、发货单、涉案阀门定位器照片、银行交易凭条、交易明细等,美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证明等,证人吴某某出具的收条、美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6.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2赔偿相关单位人员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马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2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已予考量。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马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