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兰泉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德兴路1-3号首层B33号档。
经营者:陆思华,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麦洁莹,女,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兰泉通讯器材商行、麦洁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