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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康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台椒知初字第8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康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康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李康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康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雅瑞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秀 云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人民陪审员 章 建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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