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军,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闽清县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4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闽清县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闽清县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