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周昌进,总经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动漫公司)与被告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卡都商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都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诉称:2010年7月21日,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公仔(刑天侠)”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3024××××.8]。
原告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协议书》,三方约定将所有知识产权纠纷授权原告全权处理。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求。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03024××××.8“玩具公仔(刑天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立即销毁侵害原告ZL20103024××××.8“玩具公仔(刑天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831元,合计人民币17,831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卡都商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企业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专利证书公证书;
证明原告系涉案专利共有专利权人的事实。
3、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明涉案外观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事实。
4、知识产权协议;
证明原告与专利共有人签订协议,三者约定将全部共有专利权授权原告全权处理,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5、公证书;
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销售印制有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6、公证费发票。
7、代理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卡都商贸公司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据以证明的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其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31日,注册资本614,400,000元,经营范围为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限期至2015年7月23日)等。
被告卡都商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7日,注册资本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烟草制品、出版物零售;
食品、日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皮具、饰品、工艺美术品、通讯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建筑及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专用设备、整体橱柜、整体衣柜批零兼营;
国产汽车(不含乘用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销售;
电脑办公设备、软件批零兼营及其售后服务;
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
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公仔(刑天侠)”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3024××××.8]。
2013年1月1日,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书》一份,约定奥飞动漫公司有权在玩具产品上使用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涉及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务,由奥飞动漫公司全权处理,且奥飞动漫公司有权就三方共同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
2014年11月14日,原告奥飞动漫公司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下午,原告奥飞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军与公证人员来到位于石狮市标示为“卡都购物广场”的场所,由黄国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书包两个、玩具四件,并从该场所取得电脑单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签购单一张以及《卡都购物广场收款收据》(收据上的印鉴为“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服务中心”)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黄国军对该场所及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张。
厦门市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购买过程,并将所购物品封存后带回公证处保管。
2014年11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了(2014)厦证经字第0886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奥飞动漫公司当庭提供了其自公证处调取的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
经当庭开封,被控侵权产品上装饰有“刑天侠”图案。
另查明,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用1,8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本案中,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依据相关人员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商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的上述公证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行为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该《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被告卡都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生产和许诺销售行为,故关于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和许诺销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因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润以及诉争专利的许可使用情况均不能确定,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规定的定额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
赔偿数额的确定将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玩具公仔(刑天侠)”(专利号为ZL201030246433.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元,由被告泉州卡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