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36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众购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阿房四路,经营者周淑花,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洛峪街村湾里组。
委托代理人王正飞,该商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众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00元,退还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