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496-2号原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第二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伍懿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怀玉,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西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虹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清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新街14号荔宇楼503房。
法定代表人李元。
被告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家山居委会人民西路2750号龙港巷大市场2栋2-3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西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劲贸易有限公司及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西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劲贸易有限公司及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