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英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北区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梅芳,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诺帆科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振兴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从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晨,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英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诺帆科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4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英德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诺帆公司起诉时将英德诺公司和涉案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浙江福腾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腾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福腾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玉环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但在原审答辩期间,原审法院已经作出(2020)浙02知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准许诺帆公司撤回对福腾宝公司的起诉。
由此可知,英德诺公司成为本案唯一被告,涉案侵权行为为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根据诺帆公司起诉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侵权结果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即为英德诺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参照上述规定,在诺帆公司未将涉案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涉案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实施地已不再是确定本案管辖的联结点。
原审法院仍按使用行为地确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诺帆公司未作答辩。
诺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诺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福腾宝公司、英德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诺帆公司ZL20171108****.1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英德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福腾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福腾宝公司、英德诺公司销毁全部库存的涉案产品;
2.福腾宝公司、英德诺公司连带赔偿诺帆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诺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3.福腾宝公司、英德诺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7日,诺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名称为“全自动上下件高压内外喷砂喷丸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71108****.1,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26日,诺帆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至今状态稳定,合法有效。
经诺帆公司调查发现,英德诺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4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3、4,福腾宝公司存在擅自使用上述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英德诺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福腾宝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福腾宝公司和英德诺公司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英德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诺帆公司已经撤回对福腾宝公司的起诉,英德诺公司作为唯一的被告,其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江苏省无锡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诺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福腾宝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涉嫌侵害诺帆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即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实施地位于浙江省玉环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发生在台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英德诺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无锡英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无锡英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诺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福腾宝公司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初步证明福腾宝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
另查明,诺帆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福腾宝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裁定准许诺帆公司撤回对福腾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诺帆公司对福腾宝公司、英德诺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英德诺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福腾宝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
福腾宝公司就此提交了福腾宝公司及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等证据,初步证明福腾宝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台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虽然诺帆公司撤回对福腾宝公司的起诉,但是福腾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实施地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属于浙江省台州市辖区内。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英德诺公司住所地、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英德诺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英德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明月书 记 员 王 燚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05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李锋法官助理:蔡明月书记员:王燚裁判日期2021年6月24日涉案专利“全自动上下件高压内外喷砂喷丸机”(ZL20171108****.1)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侵权行为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英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诺帆科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无锡英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法律问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