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天鹅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大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627房。
法定代表人:龙旭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晖,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沐阳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华西大药房。
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银盆南路381号。
负责人:曾芳。
上诉人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沐阳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华西大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原审原告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大科园诺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更名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