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38号原告:王丽英。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某某老潍县城隍庙火烧铺某某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奎文区某某老潍县城隍庙火烧铺某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