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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华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枣知初字第23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华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枣庄市华美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华美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市中区胜利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祁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华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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