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36号原告蔡建平,女,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金丽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投资者王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平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金丽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平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锦江区金丽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50元,减半收取313.75元,由原告蔡建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