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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添、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8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罗云添、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云添;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龙岩云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199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云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文音路6号商场D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337628573P。

法定代表人:罗云添,总经理。

被告:罗云添,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文音路6号。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贤,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云建商贸有限公司、罗云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李俊锋人民陪审员  马丽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汤惠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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