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佳美汇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城永安街iv>经营者:张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佳美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