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妃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二区三排一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姬松。
委托代理人钱志秋,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杰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彤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美龙底工业区1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水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晶,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旭章,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妃资服饰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将本案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
被上诉人东莞市彤星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妃资服饰有限公司提出双方有口头约定仲裁,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妃资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东莞市虎门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东莞市妃资服饰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市妃资服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