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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智冠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智冠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定智冠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智冠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伟,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智冠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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