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茗境茶叶包装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333号B21档。
经营者:陈金华,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被告:广州市铭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山村乡山村正南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桦,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茗境茶叶包装行、广州市铭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