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40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祝泽盼,男,199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祝泽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德芬独任审判。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祝泽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