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407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

法定代表人廉香淑。

委托代理人矫立强,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的起诉。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