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221号罪犯黄某,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刑期至2016年3月27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