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5061号原告:北京易贝乐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2层202A-11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越,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梵活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第一栋2楼。
法定代表人:华健。
被告:深圳来福士雾化医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9号A栋2501、1903、2002。
法定代表人:华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北京易贝乐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梵活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来福士雾化医学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易贝乐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易贝乐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