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89号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文正路62号1-4-8101。
法定代表人任文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士,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闵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安格(KarstenEngel),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艾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润林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京宝行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宝马贸易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宝马服务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林公司诉称:原告系专利号为ZL03101364.3、名称为“安全高效轮胎”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排他使用权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宝马牌汽车的轮胎(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在北京地区立即停止侵权;
2、支付本案维权费用300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京宝行公司于2015年1月7日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10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7326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本专利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上述权利要求请求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专利权人可以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326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本专利权能够被恢复,原告可以再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润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