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龙溪镇汇隆通讯行。
经营者:黄三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博罗县龙溪镇汇隆通讯行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双方在庭后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博罗县龙溪镇汇隆通讯行和解而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无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另一半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